为保障疫苗安全,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改善社会治理、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,丰富医药行业的保险产品体系,北京中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发了“疫苗质量责任综合保险”这一新险种,这是一个疫苗质量责任专门化保险产品。
疫苗质量综合责任保险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因药品、消毒药剂、医疗器械的缺陷,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,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。
“疫苗质量责任综合保险”主要面对疫苗生产企业,其设计立足《民法通则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、《药品管理法》等要求,承保疫苗缺陷所造成受种者的损害,与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范围完全一致。例如疫苗生产企业出现疫苗质量问题,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、功能损害属于该保险的承保范围,将予以赔付。除质量事故外,符合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的其他疫苗缺陷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也在保险赔付范围。同时附加“疫苗召回保险”,负责承保疫苗的召回费用。
其他疫苗类保险产品
根据损害发生情况、过错归因等,完整的疫苗保险体系是多种险种的组合体。
疫苗所致人身损害来源 | 内涵 | 主要险种配备 |
接种意外 | 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反应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、偶合反应、由于个体原因所导致接种失败等 | 疫苗接种意外伤害险 |
接种事故 | 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、免疫程序、疫苗使用指导原则、接种方案,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、功能损害 | 免疫接种责任保险(职业责任险) |
疫苗质量事故 | 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| 疫苗质量综合责任保险 |
疫苗缺陷 | 符合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的设计缺陷、警示缺陷、观察缺陷等 |